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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事通訊工作的33歲張姓男子,去年間與13歲女網友小藍(化名)發生性行為。(情境照)

 

從事通訊工作的33歲張姓男子,去年間與13歲女網友小藍(化名)發生性行為,
事後賠償20萬元和解,新北地院審理後判定他以為小藍已經14歲,遂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
歲女子為性交3罪,判刑7個月,緩刑2年,並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,可上訴。

檢警調查,在通訊業工作的張男在去年7月4日及5日兩天內,與小藍發生3次性行為,事後小
藍家長察覺怪異,追問得知此事而提告。

張男坦承犯行,並賠償20萬元與小藍母親達成和解,但他辯稱僅知小藍是國中生,不知道她
幾年級或幾歲,他認為小藍大約14至16歲間。

小藍也說,她並未告知自己的生日日期,雖有傳給張男自己的照片,但並未穿制服而是穿便
服。

法官因此認為張男所辯並非全然無據,且13歲與14歲僅差1歲,一般人難以單以外表區辨,
故依「所犯重於犯人所知者,從其所知」法理,判定其所為構成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
性交罪。

法官認為,張男法紀觀念淡薄,其所為亦已影響年少的小藍身心正常發展,惟考量他後終能
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,且已和解,因此判刑7月,緩刑2年,並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接受3場
法治教育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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